南宁股票配资公司 兴全合丰三年持有混合: 兴全合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兴全合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 年 1 月 24 日
送出日期:2025 年 1 月 27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兴全合丰三年持有混合 基金代码 009556
基金管理人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8 月 28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基金经理 杨世进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 年 7 月 19 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
其他 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
持有期限为 3 年。
金是否暂停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
告为准)
注:证券从业的涵义遵从行业的相关规定,包括资管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阅读《兴全合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部分了解与本基
金投资有关的详细情况。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具有较好盈利能
投资目标
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力求实现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
投资范围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可以细分为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以及其他品
主要投资策略
种的投资策略等。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20%+中债综合(全
业绩比较基准
价)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风险收益特征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为 R3。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比例为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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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M 申购费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
(前收费)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2%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60,000.00 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 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 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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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 1.40%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
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还面临汇率
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将
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参与国债
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所带来
的特有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 3 年。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
后,3 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和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概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概要中的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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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
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与本基金有关的以下资料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规定网站:
(1)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托管协议及其修订、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5)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q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0099(免长话费)、021-38824536
通过在线客服直接咨询或转人工咨询相关事宜
六、其他情况说明
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摘要文件,仅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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